一、现代农业及农业观光类
(1)对新增连片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规模的标准化设施农业,管委会按每亩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;对新增连片10亩以上连栋钢结构大棚,管委会按每亩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;采用自动温湿调节设施的,管委会给予设备实际投资额15%的补助。单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。
(2)对新增连片经营300亩以上、经营期限10年以上、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,给予投资者每亩400元的土地租用费补助,连补三年。其中对投资者在承租土地区域内种植粮食作物的,管委会按每年实际种植面积再给予200/亩的补助。
(3)对连片经营面积300亩以上,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,管委会优先解决项目配套建设用地指标。
(4)新办农业休闲观光园区(点)投资在500万元(含)以上的企业,自企业开业之日起的两个年度内,将其缴纳税收中区级财政所得的50%奖励给企业,对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,经管委会批准后,给予50%的贷款贴息
二、旅游及三产服务类
(1)新建旅游项目(含五星级旅游饭店)补助条件:符合市旅游发展规划;项目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;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;旅游饭店按五星级标准建设;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。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(不含土地投资),一次性给予一定比例补助,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。
(2)提升改造旅游项目补助条件:符合市旅游发展规划;项目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;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;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。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(不含土地投资),一次性给予一定比例补助,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。
三、工业投资类
(1)根据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的规定,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%,经省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,按减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(2)对属于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鼓励的外商投资项目,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、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、配套件、备件,除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》所列商品外,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(3)根据省、市产业导向,加强对社会投资的引导,每年排出一批符合产业集群发展的重大技改项目计划,对符合产业规划本竣工投产的设备投资达500万元或总投入1000万元以上项目给予1-2%的资金补助。原则上。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
(4)对经认定的市、省、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,分别给予每家20万元、50万元、8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;对认定为市、省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10万元、20万元、30万元的补助;对认定为市、省、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,分别给予10万元、15万元、20万元的补助。